架构
常设仲裁法院的组织框架由三部分构成,包括监督其政策与预算的行政理事会、由独立、潜在的仲裁员构成的小组(又称为仲裁员名单成员)、及以秘书长为首的书记处(又称为国际事务局)。
常设仲裁法院的组织框架由三部分构成,包括监督其政策与预算的行政理事会、由独立、潜在的仲裁员构成的小组(又称为仲裁员名单成员)、及以秘书长为首的书记处(又称为国际事务局)。
作为其环境争端解决服务的一部分,常设仲裁法院维护着一个专门处理与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关的争端的仲裁员名单,以及一个根据常设仲裁法院的《环境规则》可被任命为专家证人的科学和技术专家的名单。 常设仲裁法院还根据其《关于外层空间活动的争端仲裁规则》,保留专门从事与外层空间活动有关的争端的仲裁员和专家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