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构

常设仲裁法院的组织框架由三部分构成,包括监督其政策与预算的行政理事会、由独立、潜在的仲裁员构成的小组(又称为仲裁员名单成员)、及以秘书长为首的书记处(又称为国际事务局)。

常设仲裁法院的组织框架由三部分构成,包括监督其政策与预算的行政理事会、由独立、潜在的仲裁员构成的小组(又称为仲裁员名单成员)、及以秘书长为首的书记处(又称为国际事务局)。

作为其环境争端解决服务的一部分,常设仲裁法院维护着一个专门处理与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关的争端的仲裁员名单,以及一个根据常设仲裁法院的《环境规则》可被任命为专家证人的科学和技术专家的名单。 常设仲裁法院还根据其《关于外层空间活动的争端仲裁规则》,保留专门从事与外层空间活动有关的争端的仲裁员和专家名单。

行政理事会

缔约方的向荷兰派遣的外交代表组成了行政理事会,该理事会由荷兰外交部部长担任主席。这一主体经与秘书长协商,修订组织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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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事务局

常设仲裁法院秘书处——国际事务局——由一支有经验的由多国籍的法律和行政人员组成的队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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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名单成员

仲裁员名单成员是由缔约方指定的潜在的仲裁员。每个缔约方国家有权提名至多四个“在国际法问题上有知名的能力、最高道德声誉并愿意接受仲裁员职责”的人选作为“仲裁员名单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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