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名单成员

仲裁员名单成员是由缔约方指定的潜在的仲裁员。每个缔约方国家有权提名至多四个“在国际法问题上有知名的能力、最高道德声誉并愿意接受仲裁员职责”的人选作为“仲裁员名单成员”。仲裁员名单成员的任期为六年且可续任。

除成立一个潜在的仲裁员小组,来自于缔约方的仲裁员名单成员组成了一个“国家小组”,该小组有权为国际法院选举提名候选人(《国际法院规约》第四条第一款)。仲裁员名单成员(同国际法院的法官一道)是少量有权提名诺贝尔和平奖候选人的小组。

争端当事人可以,但没有义务,从仲裁员名单成员的名单中选择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