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生效于1994年11月16日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一项规定世界海洋使用的规制框架的国际条约,该条约尤其旨在确保对资源和海洋环境的节约和公平使用以及确保对海洋生物的保护和保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样规定了例如主权、在海洋区域的使用权和航海权等其他事项。截至2014年1月10日,166个国家已经批准、加入或者继承《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全文和现状可通过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获得。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了国家成员间产生于解释或适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的解决。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1)款,当签署、批准或者加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一个国家可以声明选择下述解决这类争端的方式中的一个或者多个:

  • 位于德国汉堡的海洋法国际仲裁庭(ITLOS);
  • 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
  • 临时仲裁(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或者
  • 一个为特定种类争议成立的“特殊仲裁庭”(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八建立)。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第(3)款,如果一个国家未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1)款下的争端解决方式表达任何倾向(且未表达任何保留或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9条的选择性的例外),基于附件七的仲裁是争端解决的默认方式。类似地,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5)款,如果当事人对于争端解决未接受相同的程序,基于附件七的仲裁是争端解决的默认方式(同样受制于相同的例外和根据第289条的保留)。

已经管理了至今为止除一个以外的所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常设仲裁法院已经获得了在处理除其他事务外可能产生于这类仲裁的不同组织的、程序的和实体的问题的独有的经验。

通过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和海洋法国际仲裁庭登记处间的信件交换,常设仲裁法院和海洋法国际仲裁庭已经同意就相关法律和管理事项进行合作。基于这一安排,常设仲裁法院和海洋法国际仲裁庭已经同意交换文件,特别是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争议有关的文件,并同意来探索其他兴趣领域的合作。

关于常设仲裁法院在海洋事务和海洋法领域的最近发展的更多信息可以在常设仲裁法院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的报告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