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理事会
常设仲裁法院行政理事会
常设仲裁法院(PCA)的行政理事会充分彰显了常设仲裁法院面向世界的使命。125个缔约方共同为常设仲裁法院的工作提供总体指引与方向规划,并与秘书长共同监督本机构的行政事务、预算及经费支出。根据常设仲裁法院的创始公约,行政理事会由“各缔约国驻海牙的外交代表和荷兰外交大臣作为主席所组成”。
行政理事会轮值主席
行政理事会采取轮值主席制度,以进一步促进缔约方直接参与及有效监督常设仲裁法院的活动与工作。根据《常设仲裁法院行政理事会议事规则》(由行政理事会2019年12月16日第201次会议修订通过)第3条的规定: “在主席缺席期间,行政理事会轮值主席由缔约方代表担任,任期两年,轮换顺序根据公平地域分配原则确定”。地域分配参考联合国确认的五大区域集团,即非洲集团、亚太集团、东欧集团、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集团、西欧及其他集团。
自 2019 年 12 月 16 日行政理事会第 201 次会议决议设立该职位以来,轮值主席名单如下:
轮值主席 | 缔约方 | 任期 |
---|---|---|
Vusimuzi Philemon Madonsela 大使阁下 | 南非 | 2021-2022 |
J. Eduardo Malaya 大使阁下 | 菲律宾 | 2023-2024 |
Juraj Podhorský 大使阁下 | 斯洛伐克共和国 | 2025-2026 |
预算
常设仲裁法院的预算部分由缔约方根据万国邮政联盟采用的单位分摊体系出资承担(该联盟是在1899年常设仲裁法院成立时即已存在的少数政府间组织之一)。秘书长就常设仲裁法院的活动及经费支出情况向行政理事会作年度报告。
财务委员会与预算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受行政理事会委托,承担对国际事务局的财务监督职责。该委员会由行政理事会选任的三位独立专家组成,任期三年。在财务委员会之外,另设有预算委员会,向所有缔约方代表开放,使本机构各缔约方均有机会尽早审议各类财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