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法院为涉及国家、国家实体、国际组织和私主体间多种组合的国际仲裁提供行政支持。
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可以依请求担任指定机构,或者指派另一指定机构,以依据常设仲裁法院程序性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者其他程序性规则指定仲裁员。
常设仲裁法院的职责不限于仲裁,还包括为其他形式的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支持,包括调停、调解以及其他形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常设仲裁法院可以使用其国际办公室和世界各地的庭审设施。
常设仲裁法院可以为涉及国家、国家实体、国际组织和私主体间多种组合的实况调查/调查委员会提供行政支持。
常设仲裁法院依请求向依据特定国际仲裁机构规则设立的仲裁庭,或依据协议组建的临时仲裁庭提供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