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法院设立于1899年,其宗旨是为国家间仲裁及其他形式的争端解决方式提供便利。常设仲裁法院现已发展成一个现代、多面向的仲裁机构,适于为国际社会不断演进的争端解决需求提供服务。
常设仲裁法院的组织框架由三部分构成,包括监督其政策与预算的行政理事会、由独立、潜在的仲裁员构成的小组(又称为仲裁员名单成员)、及以秘书长为首的书记处(又称为国际事务局)。
除其在海牙和平宫的总部外,常设仲裁法院已在多个城市开设了办事处,以使其服务在世界不同地区更容易获得。
除中裁员名单成员外,常设仲裁法院还设有各种专门的仲裁员和专家小组,以处理环境和外层空间争端的专门程序规则。
常设仲裁法院有一个财政援助基金,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满足涉及常设仲裁法院提供的国际仲裁或者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所需的费用。
近几年的年度报告可以通过下面的链接下载。
常设仲裁法院是一个致力于在争端解决领域服务国际社会的政府间组织。它基于能力、正直和效率的最高标准招募和聘请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