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停/调解
常设仲裁法院的职责不限于仲裁,还包括为其他形式的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支持,包括调停、调解以及其他形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主要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为基础,常设仲裁法院已经采纳了其《常设仲裁法院调解之任择性规则》及《常设仲裁法院就调解有关自然资源和/或环境争端之任择性规则》。常设仲裁法院亦能为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的调解程序提供支持。该规则第4条提及“适当的机构”来推荐合适个人的姓名或直接指定一名调解员,此外,第8条提及“适当的机构”在程序中提供行政协助。常设仲裁法院具有在根据其调解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所进行的国际调解程序中提供行政协助的经验。
用于常设仲裁法院的调解规则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的调解示范条款可以在下面链接的模型条款和仲裁协议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