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理事会
缔约方的向荷兰派遣的外交代表组成了行政理事会,该理事会由荷兰外交部部长担任主席。这一主体经与秘书长协商,修订组织的政策。它为常设仲裁法院的工作提供一般性指导,并监督它的管理、预算和开支。理事会根据《常设仲裁法院行政理事会程序规则》运行。
常设仲裁法院的预算部分由缔约方赞助,数额基于由万国邮政联盟(1899年存在的少数政府间组织之一)维持的单位体系。秘书长就常设仲裁法院的活动及其开支每年向行政理事会报告。
行政理事会委托由三名行政理事会选举的、任期三年的、独立专家组成的财政委员会对国际事务局进行财政监督。预算委员会与财政委员会并行存在和运行,且对所有缔约方代表开放——因而使得组织的所有成员尽早对财政文件进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