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援助基金

常设仲裁法院有一个财政援助基金,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满足涉及常设仲裁法院提供的国际仲裁或者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所需的费用。

1994年10月,行政理事会同意建立一个财政援助基金,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满足涉及常设仲裁法院提供的国际仲裁或者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所需的费用。

一个“具有资格的国家”可以通过向秘书长提交一份书面请求来寻求这种财政援助。具有资格的国家是1899年公约或1907年公约的缔约方,且:

  • 已签订旨在提交一项或多项现存或未来的争端以通过常设仲裁法院管理的任何方式解决的协议;
  • 请求该基金提供财政援助时,被列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编制的“发展援助委员会受援国名单”中。

财政援助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现由以下人员组成:

  • The Honorable L. Yves Fortier, PC, CC, OQ, QC (联合国前大使,仲裁员和世界银行制裁委员会前主席);
  • Sir Kenneth Keith (国际法院前法官);
  • Prof. Dr. Ahmed El Kosheri (仲裁员和国际法院前专案法官);
  • The Honorable Bernardo Sepúlveda-Amor (国际法院前副主席)
  • Judge Abdulqawi Ahmed Yusuf (国际法院副主席)。

财政援助基金条款和指南可以从文件和资源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