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名单成员

仲裁员名单成员是由缔约方指定的潜在仲裁员。每个缔约方有权提名最多四名“在国际法问题上具有公认能力、具备最高道德声誉且愿意承担仲裁员职责”的人士,作为“仲裁员名单成员”。法院成员的任期为六年,且可以续任。

除了组成潜在仲裁员名单外,来自于缔约方的仲裁员名单成员还构成一个“国家小组”,该小组有权提名国际法院法官候选人(《国际法院规约》第四条第一款)。仲裁员名单成员(连同国际法院法官)也是少数有资格提名诺贝尔和平奖候选人的团体之一。

争端当事人可以但并非必须从仲裁员名单成员中选择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