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常设仲裁法院与世界上其他仲裁机构的多项合作协议促进了相互协助和专业知识的共享。

除了东道国协议,常设仲裁法院已经和世界上的其他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达成了合作协议来使得常设仲裁法院争议解决服务更加普及。

这些协议提供了一个涉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组织之间的合作框架。这些协议中的多数使得常设仲裁法院能够在其他机构的设施内举行庭审和会议,以及通过当地支持服务的安排获得对这些事项的协助。

迄今为止,常设仲裁法院已经和以下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 商事仲裁国际理事会;
  • 美国仲裁协会;
  • 南非仲裁基金会;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 美洲人权法庭;
  • 非洲促进仲裁协会;
  • 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美洲国家组织;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中美洲法院;
  • 迪拜国际仲裁中心;
  • 巴林争端解决商会;
  • 波哥大商会仲裁与调解中心;
  • 巴西-加拿大商会仲裁和调解中心;
  • 首尔国际争端解决中心;
  • 葡萄牙工商总会商业仲裁中心;
  • 非洲联盟;
  • 日内瓦高级国际关系及发展学院;
  • 格鲁吉亚国际仲裁中心;
  • P.R.I.M.E.金融纠纷中心;
  • 科威特商业仲裁中心;
  • 孟加拉国国际仲裁中心;
  • 德黑兰地区仲裁中心;
  • 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
  • 卡塔尔国际调解和仲裁中心;
  • 泰国仲裁中心;
  • 孟买国际仲裁中心;
  • 内罗毕国际仲裁中心;
  • 开罗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
  • 佛罗伦萨商会;
  • 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仲裁中心;
  • 越南国际仲裁中心;
  • 日本国际争端解决中心;
  • 纽约国际仲裁中心;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马德里国际仲裁中心 (MIAC – CIAM);
  • 开普顿大学 (UCT); 以及
  • 阿布扎比全球市场 (ADGM) 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