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法院介绍

常设仲裁法院设立于1899年,其宗旨是为国家间仲裁及其他形式的争端解决方式提供便利。常设仲裁法院现已发展成一个现代、多面向的仲裁机构,适于为国际社会不断演进的争端解决需求提供服务。

如今,常设仲裁法院为涉及国家、国家实体、政府间组织和私主体间多种组合的争端解决提供服务。

常设仲裁法院秘书处,国际事务局,由秘书长领导,由一支经验丰富的不同国籍的法律和行政职员组成。国际事务局主要的只能是对仲裁、调解、调停、实况调查、专家认定和其他争端解决程序提供行政支持。常设仲裁法院的案件数量反映了其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的广泛性,包括涉及国家之间的领土、条约和人权争端,以及商业和投资争端,包括根据双边和多边投资条约产生的争端。

常设仲裁法院可以协助选择仲裁员,并且可以被要求指定或担任指定机构。

常设仲裁法院还是奖学金和出版中心,也是法律讨论的论坛。

行政理事会

缔约方的向荷兰派遣的外交代表组成了行政理事会,该理事会由荷兰外交部部长担任主席。这一主体经与秘书长协商,修订组织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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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常设仲裁法院是第一个提供通过仲裁和其他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平台的常设政府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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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事务局

常设仲裁法院秘书处——国际事务局——由一支有经验的由多国籍的法律和行政人员组成的队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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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名单成员

仲裁员名单成员是由缔约方指定的潜在的仲裁员。每个缔约方国家有权提名至多四个“在国际法问题上有知名的能力、最高道德声誉并愿意接受仲裁员职责”的人选作为“仲裁员名单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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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

常设仲裁法院有124个加入了常设仲裁法院的一个或两个成立公约的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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