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派指定机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赋予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依据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请求指派一个“指定机构”的职责。

指派条件

该种指派可在下述情形中作出:

1. 基于《197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在适用独任仲裁员且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就该仲裁员的选择达成一致(第六条)的案件中;
  • 在适用三名仲裁员且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指定其有权指定的仲裁员(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或者两个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就首席仲裁员的选择达成一致(第七条第三款)的案件中;
  • 当同意的指定机构拒绝或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指定仲裁员时(第六条第二款或者第七条第二款);或者
  • 当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员回避时(第十二条)。

2. 基于2010年和2013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当当事人未在对一个或多个机构或个人作为指定机构的提议作出后的30天内就指定机构达成协议时(第六条第二款);或者
  • 除第四十一条第四款(b)项的情形外,若指定机构拒绝行动或者指定机构未在收到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后的30天内指定一名仲裁员、未在任何适用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时间内作为、或者在收到一方当事人的对仲裁员的异议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对此作出决定时(第六条第四款)。
更多信息

关于常设仲裁法院的指定机构活动的更多信息可在常设仲裁法院的年度报告和2006年向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常设仲裁法院自1976年来基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的活动的报告中找到。

请求指派一个指定机构的程序

指派一个指定机构的请求应当寄送至:

The Secretary-General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eace Palace
Carnegieplein 2
2517 KJ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电话: +31 70 302 4165
传真: +31 70 302 4167
邮箱: [email protected]

且附以下材料:

  • 建立《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适用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副本;
  • 已交送被申请人的仲裁通知的副本和相应的寄送日期;
  • 对仲裁通知的任何答复的副本;
  • 指明当事人的国籍;
  • 已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和国籍,如有的话;
  • 当事人已经考虑选择作为指定机构但是已经被拒绝的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名称;
  • 证明提出请求的人的权限的委托书;以及
  • 对不可退款的指定机构费用的支付。

对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分析指派一个指定机构的请求的不可退款的管理费是€3,000,这一费用包括指派一个指定机构的费用,如果这是下一个恰当的步骤的话。要求提前支付这一费用且这一费用不可退,此外,需要通过向下述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常设仲裁法院:

 银行: ABN Amro Bank N.V.
Gustav Mahlerlaan 10
1082 PP 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
银行识别码 (BIC): ABNANL2A
账号: 0533 5072 27
IBAN: NL23 ABNA 0533 5072 27
收款人: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请在银行转账时在付款参考处或者在你的支票的附信中说明案件名称和支付所为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