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于1976年通过,后经2010年和2013年修订,赋予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依据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请求指派一个“指定机构”的职责。除了指派指定机构的职责外,若经当事人同意,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本人亦可自行担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的指定机构。常设仲裁法院同样经常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的仲裁提供全面的案件管理支持,特别是涉及国家、国家控制的实体或者国际组织的案件。

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的主持下,经充分审核讨论和与不同有兴趣的国际组织和主要的仲裁专家的协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联合国大会在1976年所采纳。《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2010年被修订,以反映自1976年规则被采纳后的时段内的仲裁实践。这一规则在2013年再次被修订,以纳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

仲裁开始日有效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被推定为适用于在2010年8月15日后签订的仲裁协议,除非当事人协议适用特定版本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者仲裁协议由在2010年8月15日后接受在此之前作出的要约达成。

指派一个指定机构

基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在下列情形下指定一个指定机构:

1. 基于《197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在适用独任仲裁员且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就该仲裁员的选择达成一致(第六条)的案件中;
  • 在适用三名仲裁员且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指定其有权指定的仲裁员时(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或者两个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就首席仲裁员的选择达成一致(第七条第三款)的案件中;
  • 当同意的指定机构拒绝或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指定仲裁员时(第六条第二段或者第七条第二款);或者
  • 当仲裁员被异议时(第十二条)。

2. 基于2010年和2013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当当事人未在对一个或多个机构或个人作为指定机构的提议作出后的30天内就指定机构达成协议时(第六条第二段);或者
  • 除第四十一条第四款(b)项的情形外,若指定机构拒绝行动或者指定机构未在收到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后的30天内指定一名仲裁员、未在任何适用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时间内作为、或者在收到一方当事人的对仲裁员的异议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对此作出决定时(第六条第四段)。

包括要求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指派一个指定机构的程序在内的其他信息,可在指派指定机构页面找到。

指定仲裁员

当作为指定机构且被要求指定一名独任或首席仲裁员时,秘书长将通常遵循《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中规定的列表程序(1976年规则第六条第三款;2010年和2013年规则第八条第二款)。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当被要求指定第二名仲裁员时,秘书长将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秘书长遵循列表程序或者直接指定时,对仲裁员的选择不限于任何名单或小组,且因此秘书长可自由选择对于当前事件最适合的人员。

包括要求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指定一名仲裁员的程序在内的更多信息可在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作为指定机构的页面找到。

对仲裁员回避请求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需要仲裁员回避的请求由指定机构决定(1976年规则第十二条;2010年和2013年规则第十三条)。在决定回避要求时,秘书长基于案件情形,可能会直接或者在与由三人构成的、成员中多数与任一当事人有不同的国籍的特别委员会协商后作出决定。

包括请求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对一项异议作出决定的程序在内的更多信息可在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作为指定机构的页面找到。

仲裁员收费和开支

基于2010年和2013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指定机构以及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被授予额外的与仲裁员收费和开支有关的角色。

1. 当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被指定作为指定机构时,任一当事人可以:

  • 将仲裁庭关于其收费和开支的决定方式的提议提交给秘书长来审查,且在必要时作出调整(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将仲裁庭对其最终收费和开支的决定提交秘书长来审查,且在必要时做出调整(第四十一条第四款(a)-(b)项)。

2. 当没有同意的或者指定的指定机构时,任一当事人可以:

  • 将仲裁庭对其最终收费和开支的决定提交秘书长来审查,且在必要时做出调整(第四十一条第四款(a)-(b)项)。
更多信息

包括将仲裁庭对其收费和开支的提议或者决定提交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审查的程序在内的更多信息可在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作为指定机构的页面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