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作为指定机构

若受仲裁条款、当事人的嗣后协议等指定,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将担任《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其他仲裁规则下的指定机构。

对仲裁员的指定

当作为指定机构且被要求指定一名独任或首席仲裁员时,秘书长将通常遵循《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中规定的列表程序(1976年规则第六条第三款;2010年和2013年规则第八条第二款)。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当被要求指定第二名仲裁员时,秘书长将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秘书长遵循列表程序或者直接指定时,对仲裁员的选择不限于任何名单或小组,且因此秘书长可自由选择对于当前事件最适合的人员。

对仲裁员回避请求

在决定回避请求时,秘书长基于案件情形,可能会直接或者在与由三人构成的、成员中多数与任一当事人有不同的国籍的特别委员会协商后作出决定。

仲裁员收费和开支

基于2010年和2013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指定机构以及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被授予额外的与仲裁员收费和开支有关的角色。

1. 当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被指定作为指定机构时,任一当事人可以:

  • 将仲裁庭关于其收费和开支的决定方式的提议提交给秘书长来审查,且在有必要时作出调整(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将仲裁庭对其最终收费和开支的决定提交秘书长来审查,且在有必要时做出调整(第四十一条第四款(a)-(b)项)。

2. 当没有同意的或者指定的指定机构时,任一当事人可以:

  • 将仲裁庭对其最终收费和开支的决定提交秘书长来审查,且在必要时做出调整(第四十一条第四款(a)-(b)项)。
更多信息

关于秘书长作为指定机构角色的解释也可在Spotlight on the PCA’s Appointing Authority Activities(公布于2018年年度报告)中找到。

请求秘书长担任指定机构的程序

当秘书长依当事人协议被授权担任指定机构时,对秘书长作为指定机构采取任何行动的请求应当寄送至:

The Secretary-General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eace Palace
Carnegieplein 2
2517 KJ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电话:  +31 70 302 4165
传真: +31 70 302 4167
邮箱: [email protected]

且附以下材料:

  • 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者其他建立《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适用和指定秘书长作为指定机构的文件的副本;
  • 已交送被申请人的仲裁通知的副本和相应的寄送日期;
  • 指明当事人的国籍;
  • 已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和国籍,如有的话;
  • 证明提出请求的人的权限的委托书;以及
  • 对不可退款的指定机构费用的支付。

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对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作为指定机构的不可退款的管理费是€3,000。要求提前支付这一费用且这一费用不可退,此外,需要通过向下述银行账户转账以支付常设仲裁法院:

 银行: ABN Amro Bank N.V.
ABN Amro Bank N.V.
Gustav Mahlerlaan 10
1082 PP 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
银行识别码 (BIC): ABNANL2A
账号: 0533 5072 27
IBAN: NL23 ABNA 0533 5072 27
收款人: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请在银行转账时在付款参考处或者在你的支票的附信中说明案件名称和支付所为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