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法院仲裁规则

常设仲裁法院仲裁规则》由常设仲裁法院此前四份规则整合而成:

鉴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修订,并结合常设仲裁法院适用其既有程序规则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经验,《常设仲裁法院仲裁规则》亦有更新。与此同时。前述常设仲裁法院规则仍处于有效且可用状态,不为《常设仲裁法院仲裁规则》所替代。

为适用《常设仲裁法院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考虑在条约、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加入示范仲裁条款,以通过仲裁解决现有或未来可能出现的争端。相关示范条款附录于《常设仲裁法院规则》中,并可从页面下方示范条款和仲裁协议中下载。

2012年《常设仲裁法院仲裁规则》(含2024年通过的任择性规则)由专门成立的起草委员会制定,该委员会由国际仲裁领域的知名从业人士组成,并由Jan Paulsson教授担任主席。起草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包括Lise Bosman女士,Brooks W. Daly先生,Alvaro Galindo先生,Alejandro Garro教授,Christopher Greenwood法官及爵士,Michael Hwang先生,Gabrielle Kaufmann Kohler教授,Salim Moollan先生,Michael Pryles教授、博士及澳大利亚员佐勋章获得者,Seyed Jamal Seifi法官以及Jernej Sekolec先生。

依据常设仲裁法院行政理事会于2017年11月23日的授权,国际事务局随后再次召集起草委员会,就以下四项可供当事人任选、与2012年《常设仲裁法院仲裁规则》结合使用的程序机制,拟订任择性规范:

(i) 任命紧急仲裁员,以在仲裁庭组建前作出初步裁决;

(ii) 对草拟仲裁裁决进行机构核阅,以确保其发布时的完整性;

(iii) 快速/简易程序,以降低仲裁程序的时间和成本;

(iv) 简易驳回程序,以处理存在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等情况的请求。

Jan Paulsson教授(巴林/法国/瑞典)继续担任起草委员会主席。Paulsson教授重新组建的起草委员会成员包括:Lise Bosman女士 (常设仲裁法院高级法律顾问,南非),Brooks Daly先生(前任常设仲裁法院副秘书长,美国),Álvaro Galindo先生(厄瓜多尔),Alejandro Garro教授(阿根廷),Francisco González de Cossío先生(墨西哥),Christopher Greenwood爵士(英国),Michael Hwang先生(新加坡),Gabrielle Kaufmann-Kohler教授(瑞士),Salim Moollan先生(毛里求斯),Michael Pryles教授及博士(澳大利亚),Seyed Jamal Seifi法官(伊朗)以及Nassib Ziadé博士(智利/黎巴嫩)。

2024年9月10日,行政理事会在其第211次会议上通过了前三项程序机制的任择性规范,即:(i) 《常设仲裁法院紧急临时措施任择性规则;(ii) 《常设仲裁法院核阅裁决任择性规则;以及 (iii) 《常设仲裁法院简易程序任择性规则

起草委员会正在持续推进第四项任择性规则草案(即简易驳回程序)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