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清算银行仲裁庭《BIS》
国际清算银行常设仲裁庭根据于1930年1月20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全面和最后解决赔偿问题的协定》(简称《1930年海牙公约》)第XV条建立。国际清算银行的仲裁庭对由《1930年海牙公约》和《国际清算银行章程》的解释或适用引起的争端行使管辖权。
根据《1930年海牙公约》,有资格获得国际清算银行仲裁庭的主体包括《1930年海牙公约》的缔约国以及国际清算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章程》第54条将有资格获得国际清算银行仲裁庭的主体扩大至任何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国际清算银行章程》提及的银行,以及国际清算银行的股东。常设仲裁法院国际事务局作为国际清算银行仲裁庭的秘书处。关于国际清算银行仲裁庭审理的、常设仲裁法院管理的案件的公开信息,请参观常设仲裁法院案件资源库。
国际清算银行仲裁庭由五名成员组成,任期五年。根据《1930年海牙公约》第XV条,“【五名成员】中将作为主席的一名,应为美国国民,两名应为在战争后期中立的国家的国民;另外两名应分别为德国国民和德国债权国之一的国民。”目前,国际清算银行仲裁庭组成如下:
成立于1930年,国际清算银行是一个国际组织和世界最早的国际金融机构。最初设想作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个清算德国支付赔偿的金融渠道,国际清算银行现旨在促进中央银行间的合作并为国际金融运作提供补充协助。
关于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清算银行仲裁庭的更多信息可在国际清算银行的网站上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