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宪章条约
采纳于1994年12月17日的《能源宪章》规定了一个缔约方间能源合作的多边框架。它包括对外国投资的实体保护。《能源宪章》下在投资者和缔约方之间的争议可以基于包括《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内的多个程序体制提交仲裁。常设仲裁法院经常在基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能源宪章》下的投资者和国家间的争议中提供行政支持。关于常设仲裁法院管理的《能源宪章》下案件的公开信息,请访问常设仲裁法院案件资源库。
能源宪章条约论坛
常设仲裁法院是年度国际能源宪章条约论坛的共同发起机构,与能源宪章秘书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及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一起。
2019年《能源宪章条约》论坛于2019年11月20日在新加坡举行。
作为促进《能源宪章条约》设定目标的进一步措施,《国际能源宪章》——一个旨在强化国家间能源合作的政治声明——在2015年5月20-21日被于海牙举行的一个部长级会议所采纳。尽管《国际能源宪章》不包括任何法律上有约束力的义务,它列明了能源领域国际合作的共同原则。在采纳《国际能源宪章》后,2015年5月22日,常设仲裁法院和能源宪章秘书处主持了主题为“解决国际能源争议:和平、稳定和安全”的海牙能源宪章法律论坛。
这一会议为政府和能源公司的代表提供了一个讨论能源争议解决的环境。论坛主要包括两个讨论组:第一个是由Michael Polkinghorne先生(White & Case 律师事务所 (巴黎)合伙人)主持,包括下述政府代表:
- Bayaornibè Dabire先生,ECOWAS Director of Energy;
- Alisa Newman Hood女士,Senior Advisor,Energy Resources Bureau,US Department of State;以及,
- Marie Talašová女士,Head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Department,Ministry of Finance, Czech Republic。
第二个讨论组由Sabine Konrad博士(McDermott Will & Emery律师事务所(法兰克福)合伙人)主持,包括下述能源公司代表:
- Cornelis van der Bom先生,Associate General Counsel (Upstream Activities),Shell;
- Michael McIlwrath先生,Global Chief Litigation Counsel,GE Oil & Gas;
- Zangar Nogaibay博士,Executive Director, Association “Kazenergy”;
- Sun Xiansheng博士,President,China National Petroleum Corporation (CNPC),Economics &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以及,
- Masako Takahata女士,General Counsel,Eurus Energy Holdings Corp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