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服务

常设仲裁法院为涉及国家、国家实体、国际组织和私主体间多种组合的国际仲裁提供行政支持。

常设仲裁法院在管理涉及条约争议的国际仲裁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包括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条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常设仲裁法院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发挥重要作用。用于常设仲裁法院程序性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示范仲裁条款可以从下述链接下载:模型条款和仲裁协议

案件管理

作为官方沟通渠道以及为确保文件的安全保管,常设仲裁法院经常性地提供行政服务,以支持当事人和仲裁员在其主持下进行仲裁程序。常设仲裁法院亦可提供诸如财务管理,会议和审理的后勤和技术支持,差旅安排,以及一般性秘书和语言支持等此类服务。此外,国际事务局的工作人员可以被任命为案件的书记官或行政秘书,并依据仲裁庭的指示处理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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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仲裁法院仲裁规则

《2012年常设仲裁法院仲裁规则》是常设仲裁法院最新的程序性规则,可供当事人用于涉及国家、国家实体、国际组织和私主体间多种组合的争议的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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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常设仲裁法院经常为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的仲裁案件提供全面的案件管理支持,特别是涉及国家、国家控制的实体或者政府间组织的案件。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下亦可以作为指定机构履行特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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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自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生效以来,常设仲裁法院已在14个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的案件中担任书记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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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宪章条约

常设仲裁法院经常为投资者和国家间因《能源宪章条约》引起的争议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提供行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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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清算银行仲裁庭《BIS》

国际清算银行常设仲裁庭根据于1930年1月20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全面和最后解决赔偿问题的协定》(简称《1930年海牙公约》)第XV条建立。国际清算银行的仲裁庭对由《1930年海牙公约》和《国际清算银行章程》的解释或适用引起的争端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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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环境相关的争端解决

常设仲裁法院经常在有关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书中被纳入作为争端解决平台,并为这些争端提供专门的仲裁和调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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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程序

为考虑由重大历史事件引发的法律主张而确立的集体诉讼程序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变得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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