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服务
常设仲裁法院为涉及国家、国家实体、国际组织和私主体间多种组合的国际仲裁提供行政支持。
常设仲裁法院在管理涉及条约争议的国际仲裁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包括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条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常设仲裁法院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发挥重要作用。用于常设仲裁法院程序性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示范仲裁条款可以从下述链接下载:模型条款和仲裁协议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常设仲裁法院经常为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的仲裁案件提供全面的案件管理支持,特别是涉及国家、国家控制的实体或者政府间组织的案件。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下亦可以作为指定机构履行特定的职责。
了解更多 ›国际清算银行仲裁庭《BIS》
国际清算银行常设仲裁庭根据于1930年1月20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全面和最后解决赔偿问题的协定》(简称《1930年海牙公约》)第XV条建立。国际清算银行的仲裁庭对由《1930年海牙公约》和《国际清算银行章程》的解释或适用引起的争端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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